投資收益分配
1. 先返還投資資金的本金,后按照第2條中的分配機制進行投資收益分配;
2. 項目投資總收益分成基本機制(針對具體項目可能作相應調整):
a. 投資方投資收益的90%由各投資人按投資比例分享;
b. 投資方投資收益的10%為管理收益:領投人分享5%,另5%為分站和古全眾籌平臺共同分享。
特別說明:
領投人任期不滿1年(變更為有限合伙人、辭職、退伙、被除名等情況)的,不得參與分享管理收益;任期滿一年但未至有限合伙企業解散的,舊領投人可分享2%的管理收益,新領投人可分享3%的管理收益;任期至有限合伙企業解散,退出項目融資的,可取得5%的管理收益。